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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91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李言孫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91號

上訴人
元証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樹華
被上訴人
夆昌皮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錦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6,6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91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承攬報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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