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18號 上 訴 人 元勝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啟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怡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昆忠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70,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3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