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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李言孫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5號

上訴人
黃四吉
被上訴人
馮啟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及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54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1,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5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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