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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35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351號

債權人
築圓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鵑如

上列債權人築圓興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中鋼鼎工程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築圓興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采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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