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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司字第79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79號

聲 報 人 曹柏煒

上列聲報人聲報新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報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報人負擔。

理由

一、聲報意旨略以:新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經股東臨時會議決議解散,並選任聲報人為清算人,為此向法院聲報就任,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報人具狀向本院聲報就任新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未提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資料卡、股東名冊、107年11月30日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簽到表、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清算人就任後,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本院於107年12月20日通知聲報人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聲報人於同年月22日收受上開函文後,迄今仍未補正,是聲報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司字第79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呈報清算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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