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8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85號
- 聲請人
- A女(代號3520-102105,真實姓名詳卷)
- 法定代理人
- A女之父(真實姓名詳卷)
- 法定代理人
- A女之母(真實姓名詳卷)
- 代理人
- 林宜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林勝五間聲請返還保證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依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辦理保證書作業要點第8條規定第1項,聲請返還保證書,依下列程序辦理:向法院聲請撤回保全執行之聲請,向法院聲請撤銷保全之裁定,訴訟終結後,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他造行使權利或聲請法院通知他造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向法院聲請裁定返還保證書。又,依同條第2項規定,本案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或經法院調(和)解成立,且他造對保證書之權利聲明不予保留,或他造表明同意返還保證書,經法院載明筆錄者,無庸進行前項第1款至第4款程序。是合於規定,聲請人得逕向法院請求返還,無庸為裁定返還保證書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4年度全字第11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民國104年6月4日法扶保證字第10408002號保證書聲請強制執行(該保證書目前附於本院104年度執全字第198號卷內),且經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4年度執全字第198號案件假扣押執行相對人所有之財產在案;茲因聲請人之本案請求業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32號判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已逾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保全請求500,000元,認供擔保原因消滅,為此請求返還前開供擔保之保證書等語。
三、經查,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全字第11號、104年度執全字第198號卷宗及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32號等民事卷宗審核,本件聲請人以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事由,向本院聲請扣押相對人之財產,其聲請假扣押擔保之債權額為500,000元,嗣聲請人據同一原因事實提起之本案訴訟,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32號民事判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1,400,000元確定,即本件聲請人所獲本案訴訟勝訴判決命相對人給付之金額已逾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所保全之金額,應認為其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是依前述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辦理保證書作業要點之規定,聲請人得逕向法院請求返還,無庸為裁定之聲請。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返還擔保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