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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家救字第50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王美惠魏志修詹秀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救字第50號

聲請人
蔡競秀

上列聲請人因對分割遺產案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提起抗告,併對該抗告案件之裁判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聲請訴訟救助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元聲請訴訟救助,關於無資力之釋明,固據其提出105年、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然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之財產歸戶資料,聲請人名下有4筆土地及2筆田賦,財產總額達24,632,500元,故聲請人顯非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人,其聲請顯然無據,依法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 王美惠

法 官 魏志修

法 官 詹秀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曹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家救字第50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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