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家救字第5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救字第50號
- 聲請人
- 蔡競秀
上列聲請人因對分割遺產案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提起抗告,併對該抗告案件之裁判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聲請訴訟救助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元聲請訴訟救助,關於無資力之釋明,固據其提出105年、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然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之財產歸戶資料,聲請人名下有4筆土地及2筆田賦,財產總額達24,632,500元,故聲請人顯非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人,其聲請顯然無據,依法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