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3號
- 原告
- 弈峯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東銘
- 訴訟代理人
- 常照倫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琪雅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啟光
- 被告
- 緯漢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朝雄
- 訴訟代理人
- 楊振裕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柏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建上易字第1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0年4月26日裁定命在該案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調解筆錄可憑,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將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