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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陳弘仁
  • 法定代理人
    梁東銘、梁朝雄

  • 原告
    弈峯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緯漢空調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3號 原 告 弈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東銘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琪雅律師 劉啟光 被 告 緯漢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朝雄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柏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建上易字第1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 問題,經於民國110年4月26日裁定命在該案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調解筆錄可憑,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將前開停止 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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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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