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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陳弘仁

原告
弈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東銘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複代理人
黃琪雅律師
複代理人
劉啟光
被告
緯漢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朝雄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複代理人
陳柏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建上易字第1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0年4月26日裁定命在該案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調解筆錄可憑,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將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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