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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1號

確認委任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鍾孟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1號

上訴人
被告
彰化縣鐵工業職業工會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白健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俊戎間因107年度訴字第131號確認委任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而對原判決主文第一項「確認原告與被告間第十一屆監事會召集人之委任關係存在。」部分,提起上訴,核屬非因財產權提起上訴。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向第二審法院上訴,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第1項前段及同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即明,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1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委任關係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