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3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38號
附帶上訴人
- 即被告
- 簡錦秀
- 訴訟代理人
- 劉淑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顏三郎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被附帶上訴人張玉英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裁判費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