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9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9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慧婷即吳茵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偉銘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4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謝仁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