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6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16號

確認派下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廖國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16號

上訴人
祭祀公業張獅、張榜士
法定代理人
張生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采蓁、張日暐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836,721元,應徵裁判費88,2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廖春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16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派下權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