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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29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謝仁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2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盧志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柏寧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410,9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2,2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裁判費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餘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29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