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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2 日
  • 法官
    鍾孟容
  • 法定代理人
    吳仁懷

  • 原告
    吉廣興業有限公司法人福聚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吉廣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仁懷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福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仁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勝和間因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6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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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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