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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鍾孟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吉廣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仁懷
上訴人
即原告
福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仁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勝和間因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6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3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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