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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54號

履行贈與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鍾孟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54號

上訴人
被告
賴三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7年度重訴字第154號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05,200元(計算式:859㎡*28000元*1/10=2,405,2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2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54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贈與契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