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5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54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賴三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7年度重訴字第154號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05,200元(計算式:859㎡*28000元*1/10=2,405,2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2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