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1號
- 上訴人
- 陳天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核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於是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核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於是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