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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姚銘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浴生
訴訟代理人
耿秉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少宗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107年度勞訴字第4 號)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14,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1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4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