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浴生
- 訴訟代理人
- 耿秉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少宗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107年度勞訴字第4 號)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14,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1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