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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58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580號
異 議 人
蕭銘毅即好食在商行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展旺肉品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年3月2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查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此於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異議以債務人為限,非債務人不得異議。

二、本件異議人雖對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580號支付命令,向本院提起異議,惟上開支付命令事件之債務人為周景義即佐佐木燒肉店,異議人並非本件債務人,其提起本件異議,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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