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5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1 日
- 當事人蕭銘毅即好食在商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580號 異 議 人 蕭銘毅即好食在商行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展旺肉品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年3月2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查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此於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異議以債務人為限,非債務人不得異議。 二、本件異議人雖對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580號支付命令,向 本院提起異議,惟上開支付命令事件之債務人為周景義即佐佐木燒肉店,異議人並非本件債務人,其提起本件異議,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