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5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1 日

  • 當事人
    蕭銘毅即好食在商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580號 異 議 人   蕭銘毅即好食在商行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展旺肉品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年3月2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查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此於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異議以債務人為限,非債務人不得異議。 二、本件異議人雖對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580號支付命令,向 本院提起異議,惟上開支付命令事件之債務人為周景義即佐佐木燒肉店,異議人並非本件債務人,其提起本件異議,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