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司字第7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79號
聲 報 人 曹柏煒
上列聲報人聲報新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報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報人負擔。
理由
一、聲報意旨略以:新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經股東臨時會議決議解散,並選任聲報人為清算人,為此向法院聲報就任,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報人具狀向本院聲報就任新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未提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資料卡、股東名冊、107年11月30日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簽到表、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清算人就任後,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本院於107年12月20日通知聲報人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聲報人於同年月22日收受上開函文後,迄今仍未補正,是聲報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