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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7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77號

聲請人
劉于莉
代理人
吳姿儀

上列聲請人劉于莉因與相對人再生資產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劉于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已依民法第297條將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通知債務人鮮之路國際生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證明。

二、債務人鮮之路國際生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發之本票1紙,因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則聲請人是否已對發票人提示?若是,提示日期為何?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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