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劉于莉 代 理 人 吳姿儀 上列聲請人劉于莉因與相對人再生資產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劉于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已依民法第297條將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通知債務人鮮 之路國際生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證明。 二、債務人鮮之路國際生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發之本票1紙, 因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則聲請人是否已對發票人提示?若是,提示日期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