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簡聲字第1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簡聲字第13號
- 聲請人
-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 聲請人
- 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文成
- 相對人
- 宋權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正本中關於理由一、「...以郵件掛號信函將前開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之記載,應更正為「...以郵件掛號信函將前開契約終止之事實通知相對人...」。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7年度司簡聲字第13號裁定之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須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