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號上 訴 人 立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百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竣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707,8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9,3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