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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羅秀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號

上訴人
立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百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竣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707,8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9,3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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