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8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89號
- 原告
- 勝億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煙欽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浚育即榮泰起重機行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19,
6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5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