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6號
- 上訴人
- 鄭正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秀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04,000元,應徵裁判費26,8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洪榮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