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2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27號
- 上訴人
- 楊龍財
- 被上訴人
- 楊林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286,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0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2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286,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0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