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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27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李言孫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27號

上訴人
楊龍財
被上訴人
楊林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286,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0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27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