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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38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姚銘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38號

附帶上訴人

即被告
簡錦秀
訴訟代理人
劉淑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顏三郎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被附帶上訴人張玉英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裁判費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38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