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1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16號
- 上訴人
- 祭祀公業張獅、張榜士
- 法定代理人
- 張生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采蓁、張日暐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836,721元,應徵裁判費88,2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