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2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24號
- 上訴人
- 黃聰勤
- 被上訴人
- 黃金玉
黃送材
黃洽錄
張嘉容
張瑜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54,4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