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2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2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盧志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柏寧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410,9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2,2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謝仁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