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2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27號
- 上訴人
- 陳聖賢
- 訴訟代理人
- 黃勃叡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陳合發間確認祭祀公業規約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