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吉廣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仁懷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福聚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仁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勝和間因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6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