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47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470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關係人
- 謝文明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理由三關於「及彰化縣○○市○○○段000○0○000○0○000○0○000地號」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著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