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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26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26號

再審聲請人 巫琨瑞

上列再審聲請人等與再審相對人間聲請再審。查本件係就本院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簡聲字第8號、本院108年度簡聲抗字第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17條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再審聲請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26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