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1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23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23號

再審原告
陳松山

上列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納再審訴訟裁判費。本件係就本院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簡字第655號、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5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17條第1項、77-13條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23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