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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徐沛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1號

上訴人
張全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聰華間核定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部分,其上訴聲明係請求按月給付14,813元,並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回溯5 年之租金。經核其性質屬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而系爭地下建物得使用系爭土地之期間未能確定,惟得推定超過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以10年計算其存續期間,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777,560元(14,813×12月×10年=1,777,5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9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沛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1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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