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77-10定期給付涉訟其價額之計算

快速跳轉

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收入總數計算訴訟標的,期間超過十年者一律以十年為上限。

Q · 定期給付(如贍養費、年金)打官司,訴訟標的價額怎麼算?

用每期金額乘存續期間總額,最多算十年封頂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期間未確定時由法院推定,但不論實際期間多長,超過十年者一律以十年計算。例如每月三萬的贍養費若還要付十五年,訴訟標的不是五百四十萬,而是封頂在三百六十萬(3萬×12月×10年)。

白話解讀

離婚後每月付的贍養費、保險公司每季付的年金、長期照護契約的月付費用。這些「持續性付款」如果有天要打官司,法院會怎麼算你的訴訟標的值多少?全部加起來。每月三萬的贍養費,對方還要付十五年,標的就是五百四十萬。光裁判費就要好幾萬。但立法者加了一道保險絲:不管實際期間多長,最多只算十年。這道但書救了無數長期給付案件的原告。沒有這個上限,一個「終身年金」的訴訟標的可能算到天文數字,光裁判費就足以讓你放棄維權。十年上限意味著即使你爭的是一輩子的權利,入場券的價格是封頂的。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的特別規定,適用於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之情形: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計算基準,期間未確定時由法院推定存續期間,並設「超過十年以十年計算」之上限,避免長期給付案件的裁判費過高而阻礙當事人接近法院。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贍養費官司的裁判費怎麼算?

看你怎麼告。只追討已積欠的,用欠款總額直接算。要求法院確認對方未來的給付義務,就用第77條之10:月付金額×12個月×剩餘年數(上限10年),再依第77條之13計算裁判費。月付兩萬、十年上限的情況下,訴訟標的240萬,裁判費約22,600元。

Q2十年上限是不是代表我只能追十年的錢?

不是。十年上限只影響訴訟標的價額的計算(也就是你繳多少裁判費、案件走什麼程序)。你在實體法上的請求權不受這條限制,法院判你勝訴時,對方的給付義務可能是終身的。判決確定後若對方仍不付,每次到期未付都可聲請強制執行,不需重新起訴。

Q3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是什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的特別規定,定期給付涉訟以存續期間收入總數計算,並設十年上限。

Q4什麼是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

於一定期間內反覆、定期發生的給付,如贍養費、年金、權利金、定期照護費。

Q5定期給付和一次性給付計算差在哪?

一次性以金額本身為標的;定期給付以存續期間總額算,且封頂十年。

Q6什麼叫存續期間推定?

期間沒約定結束日時,由法院推定可能延續多久,但計算時上限以十年計。

Q7定期給付訴訟標的價額怎麼算?

每期金額×每年期數×min(剩餘年數,10)=訴訟標的價額。

Q8贍養費官司裁判費怎麼算?

先算訴訟標的價額,再依第77條之13費率(約1.1%)換算裁判費。

Q9怎麼寫訴訟聲明才省裁判費?

把「追討已欠」與「確認未來給付義務」拆開分別聲明、分別計算標的。

Q10定期給付官司大概要花多少裁判費?

視標的而定,月付2萬、十年封頂的240萬標的裁判費約22,600元。

Q11第77條之10 vs 第77條之9(租賃權)哪個適用?

租賃權涉訟有77條之9特別規定優先適用,其他定期給付才用77條之10。

Q12追討已欠款項 vs 確認未來給付義務怎麼選?

已欠用實際金額(小、快),未來義務用本條十年上限控成本,可拆開並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追討已到期未付確認未來給付義務
計算基準已欠各期金額之總和每期金額×每年期數×存續年數(上限10年)
訴訟標的價額通常較低通常較高,但受十年上限封頂
裁判費較低較高但可控
適用條文依實際金額(第77條之1)第77條之10

追討已到期未付

計算基準
已欠各期金額之總和
訴訟標的價額
通常較低
裁判費
較低
適用條文
依實際金額(第77條之1)

確認未來給付義務

計算基準
每期金額×每年期數×存續年數(上限10年)
訴訟標的價額
通常較高,但受十年上限封頂
裁判費
較高但可控
適用條文
第77條之10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德國§ 9 ZPO(wiederkehrende Nutzungen oder Leistungen — 訴訟標的以一年給付額之 3.5 倍計)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920114 增訂)

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原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四條移列。   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之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原規定並無上限,致權利存續期間較長者蒙生不利益,爰增訂但書規定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

  • 存續期間名詞
(0920114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原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四條移列。   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之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原規定並無上限,致權利存續期間較長者蒙生不利益,爰增訂但書規定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77-10 條規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77-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77-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