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77-10 條(定期給付涉訟其價額之計算)
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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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收入總數計算訴訟標的,期間超過十年者一律以十年為上限。
Q · 定期給付(如贍養費、年金)打官司,訴訟標的價額怎麼算?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期間未確定時由法院推定,但不論實際期間多長,超過十年者一律以十年計算。例如每月三萬的贍養費若還要付十五年,訴訟標的不是五百四十萬,而是封頂在三百六十萬(3萬×12月×10年)。
白話解讀
離婚後每月付的贍養費、保險公司每季付的年金、長期照護契約的月付費用。這些「持續性付款」如果有天要打官司,法院會怎麼算你的訴訟標的值多少?全部加起來。每月三萬的贍養費,對方還要付十五年,標的就是五百四十萬。光裁判費就要好幾萬。但立法者加了一道保險絲:不管實際期間多長,最多只算十年。這道但書救了無數長期給付案件的原告。沒有這個上限,一個「終身年金」的訴訟標的可能算到天文數字,光裁判費就足以讓你放棄維權。十年上限意味著即使你爭的是一輩子的權利,入場券的價格是封頂的。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的特別規定,適用於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之情形: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計算基準,期間未確定時由法院推定存續期間,並設「超過十年以十年計算」之上限,避免長期給付案件的裁判費過高而阻礙當事人接近法院。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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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贍養費官司訴訟標的價額怎麼算?▾
每月金額×12×剩餘年數(上限10年),再依第77條之13算裁判費。
Q2定期給付十年上限是什麼意思?▾
不論實際給付期間多長,計算訴訟標的時最多只算十年總額。
Q3十年上限會限制我只能拿十年的錢嗎?▾
不會。上限只影響裁判費與程序,實體上請求權不受限。
Q4期間沒約定結束日怎麼算?▾
由法院推定存續期間,但仍以十年為上限。
Q5追討已欠的幾個月也要算十年嗎?▾
不用。追討已到期未付款項以實際欠款總額為標的。
Q6年金、權利金訴訟也適用這條嗎?▾
適用。凡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皆按本條計算。
Q7十年上限會不會害我失去上訴第三審機會?▾
可能。價額被壓到150萬以下時會喪失上訴最高法院的利益額門檻。
Q8租賃權涉訟也用這條嗎?▾
租賃權有第77條之9特別規定,優先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追討已到期未付 | 確認未來給付義務 |
|---|---|---|
| 計算基準 | 已欠各期金額之總和 | 每期金額×每年期數×存續年數(上限10年) |
| 訴訟標的價額 | 通常較低 | 通常較高,但受十年上限封頂 |
| 裁判費 | 較低 | 較高但可控 |
| 適用條文 | 依實際金額(第77條之1) | 第77條之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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