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77-10 條(定期給付涉訟其價額之計算)

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收入總數計算訴訟標的,期間超過十年者一律以十年為上限。

Q · 定期給付(如贍養費、年金)打官司,訴訟標的價額怎麼算?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期間未確定時由法院推定,但不論實際期間多長,超過十年者一律以十年計算。例如每月三萬的贍養費若還要付十五年,訴訟標的不是五百四十萬,而是封頂在三百六十萬(3萬×12月×10年)。

白話解讀

離婚後每月付的贍養費、保險公司每季付的年金、長期照護契約的月付費用。這些「持續性付款」如果有天要打官司,法院會怎麼算你的訴訟標的值多少?全部加起來。每月三萬的贍養費,對方還要付十五年,標的就是五百四十萬。光裁判費就要好幾萬。但立法者加了一道保險絲:不管實際期間多長,最多只算十年。這道但書救了無數長期給付案件的原告。沒有這個上限,一個「終身年金」的訴訟標的可能算到天文數字,光裁判費就足以讓你放棄維權。十年上限意味著即使你爭的是一輩子的權利,入場券的價格是封頂的。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的特別規定,適用於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之情形: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計算基準,期間未確定時由法院推定存續期間,並設「超過十年以十年計算」之上限,避免長期給付案件的裁判費過高而阻礙當事人接近法院。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每期給付金額(新臺幣元)每年給付期數(次/年)權利剩餘存續年數(年)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贍養費官司訴訟標的價額怎麼算?

每月金額×12×剩餘年數(上限10年),再依第77條之13算裁判費。

Q2定期給付十年上限是什麼意思?

不論實際給付期間多長,計算訴訟標的時最多只算十年總額。

Q3十年上限會限制我只能拿十年的錢嗎?

不會。上限只影響裁判費與程序,實體上請求權不受限。

Q4期間沒約定結束日怎麼算?

由法院推定存續期間,但仍以十年為上限。

Q5追討已欠的幾個月也要算十年嗎?

不用。追討已到期未付款項以實際欠款總額為標的。

Q6年金、權利金訴訟也適用這條嗎?

適用。凡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皆按本條計算。

Q7十年上限會不會害我失去上訴第三審機會?

可能。價額被壓到150萬以下時會喪失上訴最高法院的利益額門檻。

Q8租賃權涉訟也用這條嗎?

租賃權有第77條之9特別規定,優先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追討已到期未付確認未來給付義務
計算基準已欠各期金額之總和每期金額×每年期數×存續年數(上限10年)
訴訟標的價額通常較低通常較高,但受十年上限封頂
裁判費較低較高但可控
適用條文依實際金額(第77條之1)第77條之10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德國§ 9 ZPO(wiederkehrende Nutzungen oder Leistungen — 訴訟標的以一年給付額之 3.5 倍計)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