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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77-9 條(租賃權涉訟其價額之計算)

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未定期間者,動產以二個月租金之總額為準,不動產以二期租金之總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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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租賃權涉訟的訴訟標的價額,定期租約以租金總額計算,未定期間者不動產僅以兩期租金為準,門檻常遠低於房屋價值。

Q · 因租屋糾紛告房東,訴訟標的價額怎麼算?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定有期間的租約以剩餘存續期間的租金總額計算,但若超過租賃物價額則以租賃物價額為上限;未定期間的租約,動產算二個月租金、不動產算二期租金總額。一間月租一萬五的不定期套房,訴訟標的價額僅約三萬,裁判費千元起跳。

白話解讀

房東漲租不合理,你想告他。房東要趕你走,你想反擊。第一個問題不是「我會不會贏」,而是「我要先繳多少錢才能進法院」。這條就是算那個數字的公式。租約定了期間的:把剩餘期間的租金全部加起來,那就是訴訟標的價額。但如果這個總額比房子本身還貴(長期租約會發生),就改用房子的價值。沒定期間的(最常見的月租套房),動產算兩個月租金,不動產算兩期租金。一間月租一萬五的套房,訴訟標的價額只有三萬,裁判費一千元就能告。這個數字比大多數人想像的低得多。很多人因為「打官司很貴」的印象放棄維權,但在租賃糾紛裡,上法院的門檻可能比你請鎖匠換鎖還便宜。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的特別規定,適用於因租賃權所生之訴訟。其區分租約有無約定期間: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但不得超過租賃物之價額;未定期間者,動產以二個月租金總額、不動產以二期租金總額為準,藉此降低承租人進入法院的費用門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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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租賃權涉訟的訴訟標的價額怎麼算?

定期租約算剩餘期間租金總額,未定期間動產算兩個月、不動產算兩期租金。

Q2告房東退租或確認租賃權要繳多少裁判費?

先算訴訟標的價額,再帶入第77條之13,十萬元以下徵收一千元。

Q3租約沒寫到期日算定期還是不定期?

沒寫結束日通常是不定期租賃(民法第450條),價額大幅降低。

Q4租金總額比房子還貴怎麼辦?

本條設有上限,超過租賃物價額時改以租賃物價額為準。

Q5押金返還的訴訟價額也用這條算嗎?

不是,押金返還是金錢請求,直接以押金金額為訴訟標的價額。

Q6跟二房東的轉租糾紛適用嗎?

只要法律關係為租賃即適用,名稱叫服務費也看實質認定。

Q7停車位或共享空間月租糾紛能用嗎?

若構成租賃關係即適用,價額多半很低,裁判費常僅千元。

Q8價額認定會影響走簡易還是通常程序嗎?

會,五十萬以下走簡易程序,不定期租賃幾乎都落在簡易程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形計算基準上限範例
定期租約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不超過租賃物價額月租2萬、剩1年 → 價額24萬
定期但租金總額過高改以租賃物價額為準租賃物價額長期租約租金總額>房價 → 以房價計
不定期不動產二期租金總額月繳月租1.5萬 → 價額3萬
不定期動產二個月租金總額月租5千車輛 → 價額1萬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德國GKG § 41(Streitwert bei Miet-, Pacht- und ähnlichen Nutzungsverhältnissen,以爭議期間租金計、上限為一年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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