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5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5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榮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卓岳榮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2,470元(計算式: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9,315.4平方公尺×108年土地公告現值2,900元×原告即被上訴人之應有部分比例145/5006=2,462,47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