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1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19號
- 原告
- 黃碧霞
- 訴訟代理人
- 施昱志
- 訴訟代理人
- 楊錫楨律師
- 複代理人
- 呂家瑤律師
- 被告
-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昭義
- 訴訟代理人
- 謝邦育
- 訴訟代理人
- 鄭証拱
- 被告
- 黃貞郎
- 被告
- 黃傳
- 被告
- 廖木生
- 訴訟代理人
- 廖楷翔
- 被告
- 楊
- 被告
- 楊月梅
- 被告
- 王秀美
-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洪慶煌
- 被告
- 楊欽賜
- 被告
- 李曾不
- 被告
- 洪惠玉
- 被告
- 洪櫻玉
- 被告
- 洪永加
- 被告
- 洪玉里
- 被告
- 洪美足
- 被告
- 洪美蓮
- 被告
- 楊雅庭
-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楊有勝
- 被告
- 邱麗束
- 被告
- 陳文卿
- 被告
- 蘇泓嘉
- 被告
- 前列邱麗束、陳文卿、蘇泓嘉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張崇哲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雅環
- 被告
- 廖順德
李雯雯
洪合
林月霞(洪進來之繼承人)
洪千雯(洪進來之繼承人)
洪靜瑛(洪進來之繼承人)
洪淑華(洪進來之繼承人)
洪陳淑貞(洪進來之繼承人)
洪士仁(洪進來之繼承人)
洪士立(洪進來之繼承人)
洪善美(洪進來之繼承人)
洪葉慈柔(洪進來之繼承人)
洪士豪(洪進來之繼承人)
洪嘉苓(洪進來之繼承人)
洪苡嫻(洪進來之繼承人)
洪伊筠(洪進來之繼承人)
洪清章(洪進來之繼承人)
王金釧(洪進來之繼承人)
王景祥(洪進來之繼承人)
王國良(洪進來之繼承人)
王淑慧(洪進來之繼承人)(公示
洪碧梅(洪進來之繼承人)
柯逸真(洪進來之繼承人)
柯逸平(洪進來之繼承人)(公示
柯海韻(洪進來之繼承人)
洪麗容(洪進來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尾關於「……編號B1供通行部分,依黃碧霞應有部分9092/184561,黃貞郎應有部分4110/184561,楊應有部分1554/184561,楊有勝應有部分1526/184561,楊欽賜應有部分2986/184561,廖木生應有部分3061/184561,廖順德應有部分1737/184561,洪慶煌應有部分32400/184561,洪惠玉、洪櫻玉及洪永加公同共有應有部分8754/184561,邱麗束應有部分19305/184561,陳文卿應有部分10885/184561,洪美蓮應有部分5041/184561,洪玉里應有部分10081/184561,楊月梅應有部分15824/184561,蘇泓嘉應有部分7256/184561,李雯雯應有部分5623/184561,李曾不應有部分5623/184561,楊雅庭應有部分5623/184561,黃傳應有部分1458 9/184561,洪美足應有部分5041/184561保持共有。兩造並應依如附表二所示互為補償或受償。」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B1供通行部分,依黃碧霞應有部分9092/184561,黃貞郎應有部分4110/184561,楊應有部分1554/184561,楊有勝應有部分1526/184561,楊欽賜應有部分2986/184561,廖木生應有部分3061/184561,廖順德應有部分1737/184561,洪慶煌應有部分32400/184561,被告王秀美應有部分14450/184561,洪惠玉、洪櫻玉及洪永加公同共有應有部分8754/184561,邱麗束應有部分19305 /184561,陳文卿應有部分10885/184561,洪美蓮應有部分5041/184561,洪玉里應有部分10081/184561,楊月梅應有部分15824/184561,蘇泓嘉應有部分7256/184561,李雯雯應有部分5623/184561,李曾不應有部分5623/184561,楊雅庭應有部分5623/184561,黃傳應有部分14589/184561,洪美足應有部分5041/184561保持共有。兩造並應依如附表二(係由附表二之一、附表二之二加總)所示互為補償或受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於主文第二項關於編號B1供通行部分,顯然漏列被告王秀美應有部分14450/184561,致應有部分未完足。又附表二兩造互為補償或受償之金額係據附表二之一,附表二之二加總而得,為利兩造之計算及相關登記,亦應裁定增附之為判決內容。爰據前段法規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