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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34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鍾孟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3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吳錫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錫鎔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34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