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3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3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錫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錫鎔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3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錫鎔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