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7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82號

返還寺廟登記證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施坤樹

原告
乾德宮
法定代理人
蔡明煌
訴訟代理人
陳柏涵律師
複代理人
蔡譯智律師
被告
田中鎮公所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洪麗娜
被告
追加被告 許廷彬
被告
張嘉興
訴訟代理人
周春霖律師
前列洪麗娜、田中鎮公所、洪麗娜、許廷彬、張嘉興共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寺廟登記證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34號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34號確認(蔡明煌)管理權不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82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寺廟登記證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