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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74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陳弘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74號

上訴人
被告
黃木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江東興之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824,88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88,0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74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