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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2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鍾孟容

上訴人
即被告
鴻璽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安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世彬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146,5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2,8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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