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2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鴻璽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信安
- 訴訟代理人
- 周進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世彬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146,5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2,8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