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廷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土地使用借貸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696,632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30,6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土地使用借貸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696,632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30,6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