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保險字第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保險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松季
- 訴訟代理人
- 劉世高
龎遠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鉅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保險字第3號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5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