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56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567號
- 債權人
- 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德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 債權人
- 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克隆
上列債權人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德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因與債務人顏寧彤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德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所提出之維修明細、對帳單所列廠商為「中彰貨運股份有限公司」,請另提出對相對人顏寧彤有債權之事證或改列「中彰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