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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8 日

  • 原告
    邱賜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號 聲 請 人 邱賜欣 上列聲請人邱賜欣因與相對人金帝寶建設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邱賜欣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係爭本票未載到期日,為明是否經台端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本票有無提示,如有,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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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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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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