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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8號

返還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羅秀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8號

上訴人
拜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叢哲怡
訴訟代理人
古仲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98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5,3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8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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