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8號
- 上訴人
- 拜倫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叢哲怡
- 訴訟代理人
- 古仲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98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5,3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