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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2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2號

再審原告
陳松山

上列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事件,未據納再審訴訟裁判費。本件係就本院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簡字第655號、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5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17條第1項、77-13條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2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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